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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杠杆做空 投顾业务违规!又一家券商遭警示

发布日期:2025-07-06 21:58    点击次数:195

无杠杆做空 投顾业务违规!又一家券商遭警示

  监管再度出手无杠杆做空,又一家券商分公司被警示。

  近日,厦门证监局接连披露了2张罚单,剑指金圆统一证券厦门分公司及厦门分公司投资顾问存在投顾业务管理违规,并分别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受访律师认为,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若投资者因违规荐股遭受损失,可主张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但若投资者明知未签约或未提示风险仍接受服务,可能因过错分担责任。在刑事风险方面,若荐股行为涉及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内幕交易罪。

  券商被一单多罚

  公告显示,金圆统一证券厦门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员工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公司未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协议情况下,投资顾问张立波通过个人微信向客户发送个股预测或投资建议信息,推荐个股缺少合理依据,未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

  对此,厦门证监局认定,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金圆统一证券厦门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与此同时,作为金圆统一证券厦门分公司投资顾问,员工张立波也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金圆统一证券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首家两岸合资证券公司,于2020年9月正式揭牌开业,股东为厦门金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台湾地区的统一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5亿元。

  应重视合规管理

  金圆统一证券厦门分公司的违规展业行为及其员工的不当操作,再次凸显了投顾业务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那么,从行业规范和法律层面看,证券投资顾问“未签协议提供服务”“推荐依据不足”究竟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对此,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德和衡研究院上海分院院长白耀华律师向记者分析表示,证券投资顾问“未签协议提供服务”“推荐依据不足”将面临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风险,投资者可能因缺乏法律保护而承担投资损失,机构则将面临监管处罚及商誉损失。

  白耀华律师进一步表示,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若投资者因违规荐股遭受损失,可主张机构未尽适当性义务。但若投资者明知未签约或未提示风险仍接受服务,可能因过错分担责任。在刑事风险方面,若荐股行为涉及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可能构成刑法中的内幕交易罪。

  白耀华律师还强调,缺乏证券投资顾问协议保护将会导致投资者维权难度增加,需自行举证因果关系。另外,若投资建议存在重大误导,投资者可能因“风险自担”原则仅获部分赔偿。

  在白耀华律师看来,本次事件对整个证券行业的投资顾问业务合规性建设具有警示意义。一方面,协议必须落实刚性化管理的原则,强制签约不仅是形式要求,更是界定权责的核心依据。另一方面,机构的投资建议须留痕,微信等非正式渠道荐股需纳入合规监控,避免证据灭失风险。此外,机构的适当性义务要穿透无杠杆做空,需动态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禁止向非适格客户推送高风险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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